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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税收問題怎麼解決

企業納税 閲讀(2.15W)

一、私募基金退出方式

私募基金退出税收問題怎麼解決

私募資金一般有三種退出方式:目標公司上市、股權轉讓、減資或清算。

1、目標公司上市

目標公司上市,即所謂的首次股票公開發行。目標公司上市後,私募基金可以賣出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票,成功退出。

無論對於私募基金而言,還是對於目標公司而言,目標公司上市都是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最好途徑,是私募基金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對於私募基金而言,目標公司一旦上市,其退出時機的選擇就很自由,而且,一般情況下,目標公司上市後,其退出獲得的溢價會很高。因此,私募基金在選擇目標公司時,就會考查目標公司在近期的業績能否達到上市要求,其股權結構適合在哪個市場上市。另外,他們在包裝目標公司方面的經驗以及他們在證券市場方面的資源網絡也有利於目標公司未來的順利上市。

對於目標公司而言,在引入私募基金的時候,一般也會管理層持股作出安排。目標公司上市後,一旦限售期結束,大部分的管理層便可以實現其利益,者對於管理層而言,無疑是最好的激勵;此外,我國《公司法》允許公司回購股份並獎勵給職工,這就為目標公司上市後採用期權等一系列激勵員工的方式,保持企業在人力資源上競爭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因此,這些措施有助於激發管理層和關鍵員工的積極性,推動目標公司達到上市要求。

2、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即私募基金通過轉讓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從而實現退出。 雖然目標公司上市是私募基金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上市並不是每個目標公司都能做到的。股權轉讓的退出方式也是不錯的選擇,特別是在股市行情不好時。股權轉讓退出方式也有它的優點;私募基金可以任意時候將其持有的股權變現,而且與目標公司上市相比,這種退出方式操作程序比較簡單,成本也低很多,並且適合各種規模的目標公司。

具體而言,私募基金轉讓其股權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在內部公司內部轉讓,另一種是向目標公司外部轉讓。

內部轉讓包括目標公司原有股東轉讓、向目標公司管理層轉讓以及向目標公司員工轉讓。一般而言,在私募股權融資協議中約定回購條款,既如果目標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上市,目標公司就必須以適當的方式以約定價格(或者約定計價方式)回購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權。這裏説的適當的方式就包括約定的主體(原股東、管理層或員工)進行回購。

外部轉讓是指私募基金將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向目標公司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包括其他私募基金、戰略投資者等)轉讓。這種轉讓必須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有些私募基金會在投資協議和章程中約定目標公司原有股東必須同意私募基金轉讓其股權,甚至要求目標公司原有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3、減資或清算

減資或清算,即通過減少目標註冊資本或者清算、解散目標公司,從而實現私募基金的退出。

減資或者清算都是私募基金和目標公司不願意看到的,但是如果目標公司因為某種原因經營不成功,在不能上司,也無人願意受讓私募基金所持有額股權的情況下,就只能走這一步。

減資尚能維持公司的存在,而清算則需解散公司,是不到萬不得已不會採用的退出辦法。

二、私募基金退出税收問題

(一)公司型

基金公司轉讓標的公司股權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需併入基金公司當年度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有限合夥型

合夥企業轉讓被投資方的股權,合夥企業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合夥比例劃分,其中,歸屬於法人合夥人的收益,應併入其當年度所得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税。合夥人為自然人的,依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的通知》(財税〔2000〕91號)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

(三)契約型

對於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由投資人就最終取得的投資收益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私募基金退出税收問題的處理方式。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最終目的在於獲取收益,所以,他們不會將資金長期地投資於同一個公司,而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中最理想的就是投資目標企業上市,其次還有股權轉讓、減資清算等退出方式,無論是哪種退出方式,投資人都應按照國家税收的相關規定繳納税費,它根據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不同,而有不同的税收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