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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推薦就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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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推薦就業協議

學校推薦就業協議

甲方:

乙方:同學(家長)

為搞好學生推薦就業工作,使學生畢(結)業後能順利走上工作崗位,XX市XX電子科技職業學校招生就業科(簡稱甲方),與學生及家長(簡稱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二、乙方必須在甲方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若乙方嚴重違紀,被甲方予以開除學籍或自動退學處理者,乙方所交費用概不退還。

三、乙方在校期間,應自覺接受甲方教育與管理,遵紀守法,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努力學習,認真實踐,完成各科學業。經考試、考查成績合格,甲方負責向乙方頒發畢(結)業證書,並組織乙方參加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考試(費用乙方自理)。

四、乙方完成學業後,甲方負責推薦乙方到正規單位上班(費用乙方自理)。非乙方本身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被甲方推薦工作的,甲方將退還乙方全部學費。乙方進單位後,因違紀或不服從管理而產生的責任由乙方負責,且甲方不予再安排乙方就業。

五、乙方在甲方管理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可不予以推薦就業,且不退還乙方所交費用。

(1)不接受甲方教育,受開除學籍或留校察看處分,或治安管理處罰、刑事拘留者。

(2)所學課程有一科以上經補考仍不及格者。

(3)一學期內累計曠課20學時或一年內累計曠課30學時者。

(4)殘疾或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5)畢業推薦工作時未滿16週歲,未辦理推薦工作所需的證件者。

(6)不服從就業分配,擅自脱離甲方就業管理關係者。

(7)未通過學校組織的就業考試者。

(8)畢業時自願要求不需學校推薦就業者。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乙方家長及學生本人簽字後,交甲方蓋章,負責人簽字才正式生效,乙方完成學業就業後自動失效。

甲方:(蓋章)乙方:家長(簽字)

負責人(簽字)學生(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