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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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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係。雙方達成合意的;首先,國外的一方委託國內的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授權委託書和離婚意見書首先需在國外的公正機構辦理公正,然後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進行認證。國內的訴訟代理人在獲取這些資料後再委託有翻譯資質的機構進行翻譯,準備好這一切之後訴訟代理人與國內一方向其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告知法院此為協議離婚。最後是法院擇日開庭後,國外一方在國內的訴訟代理人與對方共同出庭,法院按照庭審程序做相關記錄,雙方當事人將填寫表格,並在筆錄上簽字。此後法院可出具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此後一個月再領取判決書的生效證明。雙方不能就協議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就只能採取訴訟離婚的方法了。如果在國外的一方不能回國提起離婚訴訟,同樣需要委託其在國內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包括離婚訴訟當中的證據材料需要一併按照前面的材料先做公正,再做認證,然後由在國內的代理人到被告方户口所在地的管轄法院進行立案,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通知對方,擇日開庭。以下的程序不同的是一般情形下婚姻訴訟雙方當事人必須出庭,而涉外的切斷則是一方當事人不能出庭,所有的法律意見的表達都由其委託代理人來實現。最終法院經過所有的庭審程序之後,將下達判決。

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的,如何進行結婚..此文檔推薦好友 195933日內務部在《關於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審查手續函》中指出:一、凡臨時來華的外國人,不論外交官、領事官、公務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專家、留學生等,只要在中國要求同中國人結婚,即應遵守我國婚姻法,男女雙方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為了便於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令臨時來華的外國當事人提交由其國家有關機關為他出具的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並按通常手續辦理公證及認證(同我國互免公證認證的國家除外);或者由外國當事人申請其駐在我國的使館出具證明他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函件,這種證明函件,不必辦理公證認證,否則,不能給予登記。

辦理公證認證的手續,一般是由外國當事人向其本國公證機關或有關機關申請領取證明其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並必須經其本國外交部和我國駐在該國使館認證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