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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交社保 | 單位可以同意嗎?

社保糾紛 閲讀(2.2W)
員工不交社保,單位可以同意嗎?
律師解析:即便是員工提出不交社保,單位也不能同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買社會保險是屬於強制性的,就算員工不想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也要為勞動者購買,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社會保險的參加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並無選擇或協商的餘地,不能自行以金錢給付或其他形式取代該法定義務。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