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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根據《勞務派遣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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