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簽署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 閲讀(2.09W)

一、簽署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簽署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一般是沒有的。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因為勞動合同並不等於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法律規定了服務期與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違約金外,超出的無效,換句話説服務期與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據此,只有兩種情形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其他勞動合同是不可以進行約定的。

二、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除了上面所説的競業限制以及保密協議外,用人單位不能和勞動者簽署違約金,否則是違法的。大家在遇到這種勞動合同應該擦亮眼睛,不要簽署這種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