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員工那份不給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員工那份不給是違法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必須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不然,勞動者要及時與公司人事部溝通,索要勞動合同書。
公司不給你的,那麼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公司不給員工簽訂合同違反法律有哪些規定?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屬於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還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如果是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向員工進行賠償,而且,公司還應該書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簽訂之時應該讓單位和員工都在場並且雙反一起簽訂兩份以上,經過確認之後兩方都各自持有一份作為日後打官司或者仲裁的依據,如果説員工手中沒有卻也沒有提出異議就很容易被單位最後以沒有合同為由加以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