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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國家監察法出台後哪些法律需要修改

勞動監察機構 閲讀(1.52W)

一、國家監察法出台後哪些法律需要修改

2022年國家監察法出台後哪些法律需要修改

《監察法》出台後,監察權的行使涉及對原有法律中對有關國家機關職權的劃分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和調整。包括:

一是《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中關於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職責的有關規定需要進行修改。

二是《監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目前國家《賠償法》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需要修改國家《賠償法》增加監察機關的國家賠償責任的內容。

三是《憲法》和《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和與同級人大的關係都作了規定,需要相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法律中作出相應規定。四是改革後各級行政監察部門已併入監察委員會,《監察法》通過後同時廢止《行政監察法》,目前還有若干法律中涉及行政監察機關名稱、職能等內容,需要作出一攬子修改。

二、對於《監察法》的規定是什麼

《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工作原則、組織、職責、監察範圍、監察權限和程序以及對監察機關、監察人員的監督等,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作為基本法律,它規定了很多重要制度,比較重要的規定有這麼幾項:

一是確立了堅持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二是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是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九大提出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監察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三章監察範圍中第十五條的規定體現了這一要求。

三是賦予監察機關必要職權,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這與黨的紀檢機關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相呼應。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第四章規定了監察權限,包括原來行政監察法規定的一些權限,和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具體有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12項措施,還有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

《監察法》規定了一個新的制度,即採取留置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這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也是這部法律的亮點。在草案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對這個規定各方面都很關注。留置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要嚴格依法進行。為規範留置措施的使用,防止濫用,《監察法》對此作了一系列規定:

一是嚴格審批,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二是要在規定的留置場所執行並進行管理。

三是嚴格留置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但要經過嚴格批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也就是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四是採取留置措施的,如被法院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同時還對保障被留置人員合法權益作出了規定:

一是在總則中關於監察工作要堅持的原則中規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規定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三是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四是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五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通過上述規定,來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

《監察法》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規定也備受關注。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監察也不例外。監察委員會監督範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要求必須嚴之又嚴、慎之又慎,“打鐵必須自身硬”。監察法既賦予各級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必要的調查手段,也規定了全面的外部監督和嚴格的內部監督機制,強化了對監察權的監督制約,防止出現“燈下黑”。監察法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作了專章的規定。

一是加強人大監督。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監督方式包括: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二是強化自我監督。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的應當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迴避,脱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是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當國家《監察法》出台以後,相對應的許多法律法規的內容,也是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比如説《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的職責的相關規定方面是需要進行修改的,等等類似的內容都是需要進行修改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