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綿竹XX公司,住所地綿竹市新XX。
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成巒生,四川XX律師。
被告德陽市XX廠,住所地綿竹市XX。
法定代表人劉XX,廠長。
委託代理人肖清,四川超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綿竹XX公司訴被告德陽市XX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原告申請撤訴。經本院審查,原告的行為屬在法定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且無規避法律之處,符合法定條件。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綿竹XX公司撤訴。
本案徵收訴訟費1956.00元(其中案件受理費756.00元、保全費1200.00元),由原告綿竹XX公司負擔。
審判員彭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