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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與嫩江縣黎明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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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嫩江縣。

胡XX與嫩江縣黎明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李洪良,黑龍江XX律師。

被告嫩江縣黎明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住所地黑龍江省嫩江縣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理事長。

委託代理人董X,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漢族,該合作社財務負責人,住黑龍江省嫩江縣。

原告胡XX與被告嫩江縣黎明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下稱黎明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由審判員肖X適用簡易程序,於2017年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胡XX及委託代理人李洪良、被告黎明合作社委託代理人董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8月開始,原告為被告建辦公樓及鍋爐房,總建築面積為2,745.60平方米,工程總造價4,318,400.00元,工程完工後,被告給付工程款1,799,770.00元,尚欠2,520,630.00元,2016年7月10日雙方達成協議,在2016年11月20日前償還欠款,但欠款到期後被告一致推脱不付,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拖欠的工程款2,520,630.00元。

被告黎明合作社辯稱,承認所欠,但現在沒有償還能力,請求分期償還。

原告為了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一、2016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協議書,證實原告為被告施工已經完成,施工的面積及拖欠的工程款的金額。

二、2016年7月10日黎明合作社出具的欠據一份,內容為,欠據人民幣貳佰伍拾貳萬零陸佰叁拾元整,¥2,520,630.00元,欠胡XX辦公樓,鍋爐房工程,此款在2016年11月20日還清。欠款人:嫩江縣黎明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蓋章)。證實黎明合作社拖欠工程款及逾期還款的事實。

經質證,被告黎明合作社對以上2份證據無異議,承認所欠。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份原告胡XX為被告黎明合作社建設辦公樓及鍋爐房,工程施工完成後黎明合作社給付胡XX工程款1,797,770.00元,2016年7月10日經雙方結算,尚欠胡XX工程款2,520,630.00元,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協議書,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據,約定在2016年11月20日前還清此欠款。欠款到期後,被告一直為履行給付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胡XX為被告黎明合作社建築辦公樓及鍋爐房,經雙方結算黎明合作社為胡XX出具了2,520,630.00元欠據,黎明合作社應按照欠據約定日期償還胡XX欠款,現該欠款已經逾期,故原告胡XX要求被告黎明合作社償還欠款2,520,6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嫩江縣黎明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胡XX欠款2,520,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965.00元(緩交),減半收取13,482.50元由被告嫩江縣黎明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承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期限為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內。

審判員 肖 健

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管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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