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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信託糾紛 閲讀(3.14W)

一、案件當事人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案件當事人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案件當事人申訴應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訴狀,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二、相關內容拓展

1、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當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當事人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3、對於下列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的: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二)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或者收養關係;

(三)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

(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的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

(五)不屬於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它情形。

4、當事人申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統一受理。當事人應向控告申訴部門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能夠證明申訴主張的其它證據材料。

5、當事人應當認真製作申訴書。申訴書一般情況下應該是打印件,確實沒有條件提交打印件的,也可以提交手寫件。申訴書應當寫清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不服裁判文書的文書號、申訴請求、案件的事實情況和申訴的理由,在結尾處簽名或蓋章,並寫上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方便案件承辦人及時聯繫。

6、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統一受理申訴案後,移交本單位的民行部門辦理。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除必要的材料複印費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7、當事人應當積極提供證據,配合人民檢察院民行部門的幹警收集、調查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對證人、鑑定人等打擊報復,將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向法院進行申訴,需要攜帶的材料和相關的程序當地法院有明確的要求,按照相關的程序辦理即可。申訴一般是在案件已經進行了審理但是當事人其中一方對於案件的審理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做出的舉動,是但是人擁有的合法權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