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信託設立條件有哪些?
第一,當事人之間的信任。信託是一種代人理財的財產管理制度,它的確立必須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不信任,則信託行為難以發生。即使發生信託行為,因存在不信任,甚至帶有欺騙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確認其為有效。
第二,合法的信託目的。信託的目的是信託行為成立的依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三,確定的信託財產。如果沒有信託財產,就沒有財產的轉移,信託就不能成立,因此,信託的成立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
第四,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二、信託財產的性質有哪些?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脱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三、信託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税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四、信託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期限屆滿;
(六)信託被解除;
(七)信託被撤銷;
(八)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由此可見,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方面的要求才能設立信託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將財產設立信託的目的是為了逃避還債,或者為了逃避繳納相關的税費,這種情況下信託關係是不成立的,即使已經設立了信託,也可以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