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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開庭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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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開庭程序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法院開庭程序有哪些?

一般有:起訴、受理: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審前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開庭審理:開庭前三日通知原告、被告。審理前核對原告、被告,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擴展資料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調解: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出現了這個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一般都有以下這些的開庭程序,但是如果不是很嚴重的交通事故的話,那麼可以互相調解一下,但是如果是這個非常嚴重的交通事故的話,我們可以根據這個法院做出的判決來處理這個事情的。我們處理事情的根據是這個法院的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