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以,法律允許遺囑人變更或撤銷遺囑。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如果存在幾種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如果想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話,必須重新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