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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離婚了 | 能否和沒離婚的同居?

一方離婚了,能否和沒離婚的同居?
律師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您的問題描述,您在解除婚姻關係之後,與他人同居,並不構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但是如果您的同居對象仍然處於與他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則您與其的同居行為可能會導致其配偶有正當理由要求離婚,並且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以您的同居對象存在“與他人同居”這一婚姻過錯為由,要求對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多分,且額外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同時,如果您的同居對象對有存在大額的贈與行為,同居對象的配偶可以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要求您返還。
另外,如果您同居的對象是軍人,那麼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