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①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②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③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