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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證明最主要的作用是證據作用,依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永遠都歸屬個人,不需另做約定。但有時,除了房產汽車等有憑證的東西,其他財產要想以後證明它是婚前財產,可能比較難。所以婚前財產證明主要是證明各自的婚前財產,避免以後有爭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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