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工程招投標糾紛>

沒收投標保證金的規定

工程招投標糾紛 閲讀(1.25W)

項目招標過程中,招標人與投標人達成了一種選擇與被選擇的關係;投標人一但參與投標,就要嚴格遵守招標方所約定的規則。不得中途退出、或二次修改投標文件,使招標活動不能順利進行;並要求投標人交納一定的投標保證金,約束違反約定的行為發生。一旦違反招標規則,招標方便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將招標保證金沒收,以示懲罰。

沒收投標保證金的規定

投標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會被沒收。

1、投標人私自違反規定,發生了招標途中撤回其投標的行為;

2、中標後,投標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簽訂合同的義務。

投標活動結束後,常規情況下,招標方會將投標保證金原數退還給投標人。

投標結束後,有以下行為的,將會對其做出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懲罰:

1、投標人在約定期限內單方強行撤回投標的行為;

2、投標人沒有根據招標方規定按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行為;

3、投標人投標時採取了不正當的手段中標的。

在大型項目以及政府的各種採購活動中,投標保證金條款是招標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而且該條款也成為衡量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要求的標準。這裏需要注意區分的是,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是不同的;投標保證金是由投標人在開始投標的同時交納的;而履約保證金則是由中標人在與招標方正式簽定合同之前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簡而言之,投標保證金是對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違約或使用不正當手段的約束;履約保證金是對中標籤約後,招標方防止投標方違反簽定最終合同的一種制約。嚴格來説,招標是一種嚴肅的法律活動;每一個參與此活動的人或團體都應自覺遵守其規則,保證招標活動規範有效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