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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

子女撫養 閲讀(5.35K)
做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
在我國,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需要為其設定監護人,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和保護。因此,監護人的職責就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那麼,要想成為監護人,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呢?監護人應該具備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能夠履行監護職責;
3、依法律規定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