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給撫養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1、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4、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綜合上面所説的,撫養費是由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的,一般在確定孩子的撫養費時就需要確定孩子的實際需求和負擔的能力來進行合理確定,一般是會按總收入的百分之二三十來給付,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孩子的費用不會超過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