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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子女撫養 閲讀(1.49W)

哪些人可以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哪些人可以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範圍是什麼?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往往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監護人完全無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其進行民事活動。被監護人行為能力受限制的,進行民事活動亦應由其監護人代理,或者徵得監護人的同意。在民事案件中,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訴訟代理人。

三、哪些情況下監護資格取消?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綜上所述,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可是有些家庭中因為意外父母去世,留下未成年人孩子。這樣,孩子的祖父母、兄姐或者其它個人組織等可以請求擔任孩子的監護人,也是按照這個順序來的。對孩子指定監護有異議的,孩子其它親屬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銷監護資格,重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