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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書遺囑怎麼辦理?

遺產繼承 閲讀(2.72W)

一、關於代書遺囑怎麼辦理?

關於代書遺囑怎麼辦理?

1、遺囑人慾立代書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為其代筆書寫遺囑(即代書人);

2、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代書人作記錄;

3、遺囑正文代書完成後,要註明年、月、日,最好也註明地點;

4、代書人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閲(在遺囑人不識字的情況下應宣讀),並經遺囑人確認後,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應全部簽名。

5、代書遺囑完成後交於執行人保管,也可遺囑人自行保管。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由於其非自書性,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所需條件: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以上就是代書遺囑的具體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代書遺囑的相關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且不存在違法的內容,否則該遺囑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