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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條件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閲讀(2.74W)

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條件是什麼?

現在有不少孤寡老人,擔心將來生活上面不能自理,於是和他人簽署一份遺贈撫養協議,辦理遺贈手續。協議中規定受讓人在履行撫養義務的前提下可以拿到一些老人的財產。這份協議,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條件是什麼?

1、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3、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為特定的、不易滅失;

4、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5、遺贈人有配偶並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

6、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

7、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

(1)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2)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綜上所述,雙方在簽署遺贈撫養協議的時候,必須符合遺贈撫養協議條件才行,也就是説雙方要出於自願原則,遺贈協議內容客觀真實,不得違背法律規定,遺贈的財產必須有明確產權,如果老人還有配偶,應該由一方在協議書籤字。為了更好的明確協議的效力,雙方應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