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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立遺囑人死亡;二、確定遺囑的真實性;三、確定繼承人;四、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前,公開遺囑;五、收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六、分割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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