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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生前放棄繼承財產協議的範本是怎麼樣的?

遺產繼承 閲讀(1W)

子女在父母生前放棄繼承財產協議的範本是怎麼樣的?

一、子女在父母生前放棄繼承財產協議的範本是怎麼樣的?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戊方: ,身份證號:

己方: ,身份證號: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丙方是甲、乙雙方的兒子,丁、戊、己三方是甲、乙雙方的女兒。甲方與 年 月 日過逝,在生前並無遺囑,也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根據民法典,乙、丙、丁、戊、己五方是甲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乙、丁、戊、己四方放棄遺產繼承權一事與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根據當地民俗,乙方與丁、戊、己四方確認放棄甲和乙方所有財產(包括地產、房產及其他所有財產)的所有繼承權,同意所有遺產由丙方繼承!乙方和丁、戊、己四方今後不能就所有遺產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2、丙方同意繼承甲和乙方所有財產(包括地產、房產及其他所有財產)。

3、在辦理遺產產權過户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相關税費及公證費由丙方負責。

4、本協議簽訂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訴訟。

5、本協議經乙、丙、丁、戊、己五方簽字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乙、丙、丁、戊、己五方各執一份,辦理公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丙 方: 丁 方:

日 期: 日 期:

戊 方: 己 方:

日 期: 日 期:

見證人:

公證機關:

日 期:

二、財產繼承權放棄怎麼處理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的財產作為繼承者是可以選擇放棄的,但對於在放棄的時候也需要寫一份放棄的協議,並且要説明放棄的原因,確定是屬於自己的真實意願,然而確定再放棄了之後不會再索要這筆遺產,這也是為了保障到其它繼承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