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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遺囑見證人有什麼規定?

遺產繼承 閲讀(3.28W)

一、法律對遺囑見證人有什麼規定?

法律對遺囑見證人有什麼規定?

法律對遺囑見證人的規定具體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上述人員之所以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活動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參與比較複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作為見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他們在場,有可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立遺囑人的自願表達產生一定的影響。並且,由上述 人員出庭作證,很難保證他們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4、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由於這些人與遺囑實際上有着間接的利害關係,其做見證人也有可能會影響見證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為見證人。

要向採取代書、打印等方式訂立的遺囑有效,那麼財產所有人需要選擇滿足條件的、不低於兩個的遺囑見證人。否則對於遺囑見證人不滿足規定的情形,即使遺囑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該遺囑也會由於不滿足形式要件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