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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後的遺產繼承問題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 閲讀(1.76W)

一、宣告死亡後的遺產繼承問題是怎樣的

宣告死亡後的遺產繼承問題是怎樣的

《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着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據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沒有保存的,給予適當補償。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並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為遺產分割了財產,自然應當返還。在婚姻家庭關係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係應當恢復;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後一個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係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

二、重新出現後,夫妻關係分別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後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户口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係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1、配偶沒有再婚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其婚姻關係自動恢復。

2、配偶已經再婚的。即不能自行恢復,欲恢復只能與再婚者離婚後,才能再和前一個配偶復婚。

3、 配偶已經再婚且再婚以後的婚姻關係又不復存在的。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生還回來以後,配偶與失蹤人的婚姻關係並非可以自行恢復。自行住到一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 受保護的,但該失蹤人如若去世,另一方已和死者共同生活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身份,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即使分得遺產和他繼承的一 樣多,但那也不是基礎於配偶關係,而如果不是基於共同生活且又不是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原因,即不能參與繼承關係了。

三、重新出現,原夫妻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宣告死亡的人又回來了還是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放棄自己繼承的權利,也可以享受自己的權利。不過繼承權一旦放棄是要不回來的,因為放棄繼承權是需要做公證的,公證過後法律效力很強。在放棄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