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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後可代位繼承嗎

遺產繼承 閲讀(1.15W)

一、放棄繼承權後可代位繼承嗎

放棄繼承權後可代位繼承嗎

雖然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個人意願,是單方法律行為,但是若放棄繼承權,代位繼承也將不會產生。即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那繼承人的繼承人即代位人也將沒有資格享受代位繼承,且這種放棄是沒辦法撤銷的。

二、什麼情況下才產生代位繼承

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以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若繼承人死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則因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只得自行繼承,而不會發生代位繼承。於此種情形下,如繼承人尚未來得及實際接受遺產,只能發生轉繼承,而不發生代位繼承。

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依我國現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只能發生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得為被代位繼承人。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人,其他繼承人都不能成為被代位人。也就是説,其他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3、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未明確規定,在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否代位繼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是代位繼承發生的一個條件。

4、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依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才有代位繼承權。因此,被代位人的其他親屬,例如,配偶、侄子女、兒媳或女婿等,都無代位繼承權。

三、放棄繼承權後還能代位繼承嗎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説,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