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法律規定的非婚生子女怎樣繼承?

遺產繼承 閲讀(2.56W)

法律規定的非婚生子女怎樣繼承?

我國民風比較開放,在社會上廣泛存在着一些雖然沒有結婚,但是卻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民事主體,對於此種情形出生的子女,就會被稱之為非婚生子女,該子女在父母去世之後,也是可以繼承遺產的,法律規定的非婚生子女怎樣繼承?

一、法律規定的非婚生子女怎樣繼承?

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1、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説,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2、養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係後,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係或剝奪其地位。

3、繼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4、關於“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明確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後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對於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後丈夫也不認可的,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係,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為非婚生子女,不管屬於何種形式而生,均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也是繼承人。

二、非婚生子女繼承遺產的份額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在生育之後,若父母去世,就可以按照既定的份額,繼承財產。需要注意的是,財產的繼承,是需要繳納税額的,對於那些不按照既定的規定納税,反而逃税等行為,是會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