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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不算同居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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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不算同居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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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發展,道德意識的變化,非法同居現象變得越來平常。但是因為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解除同居關係時發生財產分割糾紛,也更加難以解決。處理同居財產糾紛時,要先確定哪些財產不屬於同居財產,哪些財產是同居財產?換句話來説,不屬於同居財產的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中詳細介紹。

一、哪些財產不算同居財產

主要有一下三種情形:

(1)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如: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依法不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如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二、不屬於同居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就由法院依法分割。但是法院處理同居財產分割案件,也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認定同居財產。如果舉證不能的,急需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