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3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未成年人是指年齡尚未達到十八週歲的幼兒、兒童、青少年;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養父母可以單方解除收養關係嗎
首先收養關係並不是可以隨便解除的,解除收養關係的途徑有訴訟解除與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兩種。同時,協商解除收養關係的情況下需要養父母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係才能夠解除。所以,養父母一方單方面解除收養關係是無效的。
收養關係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通常來説,以下情形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有上述條件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另外,養子女年滿八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如果作為養父母一方想解除收養關係的話,可以參照上述條件確定一下自己是否符合解除收養關係,如果可以的話,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收養關係:
1、協議解除: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之間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如果能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法院解決:如果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其中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法院會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就會判決解除。
目前我國孤兒的數量很多,但想要收養兒童的家庭也不少。收養了小孩之後,就形成了收養關係,但收養關係不是固定不變的,它也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成年的養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有賭博等惡習導致關係惡化,可以解除收養關係,這也是對收養人的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