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 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 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 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二、收養人應該要符合哪些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
綜合上面所説的,收養協議是需要由收養人和送養人之間協商,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辦理收養手續,一般在寫協議時就要把雙方所要表達的內容註明清楚,在確定收養關係之後,不管是哪一方都不能違背協議的內容這樣才能保障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