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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手續是:一、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二、收養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三、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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