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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

離婚 閲讀(1.61W)

對於事實婚姻關係下的當事人想要離婚,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種,先去民政局補辦結婚證,最好提供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比如所在單位或者街道、村委會開具的證明,子女出生證明等,然後才可以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第二種,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同上,也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案件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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