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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聯繫不到被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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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聯繫不到被告怎麼辦

一、起訴離婚聯繫不到被告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説,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離婚?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第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三、哪些情況法院一般不判離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起訴離婚聯繫不到被告的話,一般有兩種解決方式。第一種是缺席審判,第二種是在一定時間之內會宣告失蹤人員死亡或者是其他情況,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如果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被告方最好還是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