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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精神病如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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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精神病如何離婚?

有的人可能在結婚的時候精神都還是正常的,但日後因為一些情況患上了精神病,此時對方可能比較嫌棄就想離婚。那配偶患精神病的話,此時另一方應該怎麼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配偶患精神病如何離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

《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而自始無效,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對於婚姻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己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經調解,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不成協議,可以在判決書中對該內容與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分條款一併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條款無權進行上訴,但對於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判決不服,可以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僅審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部分。

利害關係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第28條規定了兩種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

1、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做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

2、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時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書。

但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僅規定了因脅迫結婚而申請撤銷婚姻的行政程序,不再規定宣告婚姻無效的行政程序,因此,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施行之日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只有訴訟程序一種。

由於此時配偶患精神病,於是另一方想要離婚的話,肯定是無法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了,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此時,也是有可能通過調解離婚的。因此,要是配偶患精神病的話,也是允許離婚的,但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