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有婚後同居的過錯,對方有證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賠償。不忠屬於錯誤的一方。有外遇離婚只是離婚的一個原因,離婚的原因不影響離婚的方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我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因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裏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即必須要有充分的事實證據證明女方出軌,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間是有區別的,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其表現形式為請求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基於一種侵權行為而產生,屬於債法範疇,是讓過錯方承擔其過錯行為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以填補受害方的財產、身體及精神損害,慰撫受害方,懲罰過錯方。同時,還要看女方同第三者同居的程度和方式,如果構成重婚,還可以追究其重婚罪。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中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是屬於重婚的行為,會構成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發現對方在婚姻中存在不忠行為。如果符合重婚的事實,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這種重婚。離婚因出軌被起訴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如果配偶出軌,法律通常會認定雙方關係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