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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況下放棄不允許離婚:(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二)夫妻感情未破裂;(三)雙方協議不成的;(四)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的半年之內不準起訴離婚;(五)和軍人離婚,軍人不同意,無重大過錯的不允許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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