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在現實的婚姻問題處理過程中是很常見的,不少朋友也通過起訴離婚達到了離婚的目的,但是大家可能都聽説過起訴離婚,但是具體的該怎麼操作,大家可能不是特別的清楚,尤其是對起訴離婚在哪方法院起訴離婚手續的內容,可能瞭解的更少的,接下來小編就帶着大家去了解一下此類內容。
一、起訴離婚在哪方法院起訴離婚手續
1、一般原則:
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2、特殊規定:
原則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性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當然包括離婚)的訴訟;
(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因此,她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
二、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
(一) 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二)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三) 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
2、經調解協議離婚
(四) 調解不成法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
2、通知到庭訴訟
3、開庭審理
(五) 根據庭審情況判決: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大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了解,當然離婚涉及到的問題不僅僅是本文提到的這些,還會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問題,比如財產的分割,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分配問題等等,都是需要處理的,因此大家也需要多瞭解這方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