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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有規定離婚開庭帶幾個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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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範有規定離婚開庭帶幾個人去嗎?

法律規範有規定離婚開庭帶幾個人去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離婚訴訟需要去多少個人是沒有規定的,由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般要出庭的人是原告、被告、代理人、證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訴訟離婚開庭審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離婚案件的程序是:

1、正式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在這個程序中,法庭書記員核對離婚案件的原、被告是否到庭及他們與各自代理律師的身份。開庭審理時,由審判法官宣佈法庭紀律、介紹審判人員與書記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同時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申請審判人員與書記員迴避該案的審理;

2、法庭調查。所謂法庭調查就是由審判人員調查瞭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從這個階段開始,您的離婚案件就進入了實體審理,您在法庭上所説的將被書記員記入庭審筆錄,留作法官在日後書寫判決書時做參考。所以您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發言不要前後不一,甚至和自己的證據相矛盾而無法自圓其説。在這個階段中先由原告宣讀離婚起訴書並明確訴訟請求,然後由被告發表答辯意見。待雙方發言結束後,法官還會就自己認為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詢問雙方;

3、舉證質證。待法官對案情及雙方的意見有了大致的瞭解後,就需要雙方出示自己的證據。也就是雙方需要在此階段對之前的法庭調查階段中各自的發言拿出證據來做支持,以便讓法官相信您所説的都是真實的。這個階段與法庭調查階段前後呼應並相互印證,是法官判決最主要依據的來源,可以説是庭審非常重要的階段。所以您在開庭前一定認真下功夫,準備好充分有效的離婚證據;

4、法庭辯論。這個階段主要是讓原、被告結合之前的法庭調查與舉證質證階段自己的發言和出示的證據做綜合闡述,使自己的訴訟觀點更加明確。同時,如果您的訴訟經驗夠豐富,也可以在此階段針對對方在法庭上的疏漏或者所犯的錯誤展開進攻,由此駁倒對方的觀點,為最終勝訴創造條件;

5、原、被告的最後陳述。這個過程比較簡單,如無其他問題,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答辯意見即可。

另外,從上述第2個階段開始,法官就可以擇機進行調解且從理論上來説可以持續至庭審結束。如果調解不成功,法官通常會先休庭,然後擇日做出離婚判決。

法院審理案件前,一般需要確定原被告雙方在場,若是原告缺席的,那麼一般視為撤案處理,若是被告缺席,需要確定被告是否是無故缺席,若屬於沒有合理的理由,但是開庭時不到庭的,此時依舊會正常審理,對於理由充分的,可以擇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