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了房子歸誰所有?
夫妻離婚了房子可能歸男方、也可能歸女方所有。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可以結合以下的情形分析:
(一)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房產證的
1、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後付全款或是婚後付首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
3、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餘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還貸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4、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餘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蔘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文件證明)的,則結婚登記後還貸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二)結婚登記後購房,辦理產證的
1、領證後,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
2、領證後,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另案起訴分割房產。
(三)產證是雙方名字或是原來是一個人名字,後增加為兩個人名字的,無論購買時間或增加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後,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財產分割。
(四)產證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後變更為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的
1、登記結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登記結婚後,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無論婚前或婚後,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房屋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房屋的權屬有爭議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需要結合購買房屋的時間、房款的來源等的信息,來分析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是共同財產,那麼從原則上來説,就需要雙方協商後確定房屋具體歸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