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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均無配偶;2、申請人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3、雙方自願並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4、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5、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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