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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首付後結婚房產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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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首付後結婚房產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隨着房價的不斷高漲,房產已成為大多數家庭價值最高的重資產,因此,一旦夫妻選擇了離婚,房產就成為雙方財產分割的焦點,在具體實際中,判斷房產歸屬的情況十分複雜,需要根據房產購買時間、是否有貸款、出資人情況、產權登記情況等進行綜合判定,那麼,新婚姻法關於首付後結婚的房產歸屬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的房產歸屬

1、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仍由男方以個人財產還貸,房屋登記於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2、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男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甲方給予女方補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關於首付後結婚房產的歸屬問題,系根據婚後房屋貸款的歸還人確定房產的權屬人,對於婚前一方首付購買的房產,如果婚後登記在其名下且貸款也由其個人歸還的,屬於其個人房產,如果婚後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但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歸還的,房產屬於首付方,對於婚後共同歸還貸款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由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