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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糾紛調解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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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財產糾紛調解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家庭財產糾紛調解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種。

2、編號

寫在標題右下方的位置。寫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情況

如系一審的調解書,應按順序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況。如系二審的調解書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寫。如系再審的調解書按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寫。具體寫法與一審、二審、再事判決書相同,可分別參照。

4、案由

即寫明案件的性質。如“婚姻糾紛或購銷合同糾紛或損害賠償”等。

(二)正文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如系二審或再審調解書,在其之前還應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情況和再審的提起情況。案件的事實可寫法院確認的事實。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後,尚未開庭情況下,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和事實清楚,並經雙方同意而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的事實可寫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無論是哪種情況,事實都應當寫得簡明扼要,不必像判決書那樣寫得過細。

2、寫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協議內容是指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它是調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事實寫完之後,應另起一段,寫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而後,用分條分項式寫明協議的具體內容。最後,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調解書送達前,如有一部分已執行,在本協議內容中,應將已執行的那一部分也寫入調解書協議內容中,並加括號註明(已執行)。

(三)尾部

首先寫明法院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的態度及調解書的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後由審判庭人員署名,註明製作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左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

其實,家庭財產糾紛起訴以後,人民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各位家庭成員如果私下協商處理了,也能籤一份私了協議書,人民法院以調解方法結案的,調解書是由法院製作的,民事法院的調解書的格式是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