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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家事糾紛 閲讀(2.57W)

遺棄家庭成員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大家可能聽説過遺棄,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也是偶有發生的,遺棄自己的親人不僅違反了法律,同時也是違背了道德。不僅法律不允許,道德上也會受到譴責的。遺棄家庭成員不僅給被遺棄者造成傷害,同時也給家庭其他成員造成心裏陰影和不安,因此減少和杜絕遺棄行為的發生是很有必要的。接下來,小編將介紹一下遺棄的有關內容。

一、遺棄家庭成員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婚姻法》第44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婚姻法》第45 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家庭的和諧、温馨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家庭中的每個成員能組合在一起是前世修來的緣分,這種緣分有今生無來世,每一個家庭成員都應好好珍惜,相親相愛,和諧相處,杜絕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才能讓家更温暖、社會更。

二、遺棄家庭成員構成遺棄罪的條件

1、犯罪客觀要件是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拒絕扶養”,是指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至於哪些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通説認為,應當根據婚姻法予以確定。如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及養父母、繼父母)對子女(及養子女、繼子女) 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及養子女、繼子女)對父母(及養父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如此等等。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還必須具有扶養的實際能力,否則不構成本罪。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扶養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侵害了他人受扶養的權利,會給被害人造成生命、身體危險,但拒絕扶養。犯罪的動機多種多樣,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是否情節惡劣,要依據行為的手段、後果、行為人的動機等進行綜合評價。

同時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遺棄家庭成員意味着對家人不負責,徹底的不負責,給他們未來的精神上和物質上都帶來了傷害,讓他們失去了保障。因此,從根本上杜絕遺棄行為的發生是很有必要的,減少遺棄行為帶來的傷害就必須杜絕遺棄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