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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血檢結果需要簽字嗎

婚姻家庭法規 閲讀(6.3K)

一、酒駕血檢結果需要簽字嗎?

酒駕血檢結果需要簽字嗎

酒駕血檢結果不需要違法行為人簽字。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場由法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車輛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檢驗:

(一)檢驗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正確性的;

(二)檢驗單位或者機構、檢驗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結果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檢驗人故意作虛假檢驗的;

(五)檢驗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檢驗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重新檢驗,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檢驗人。

二、涉嫌酒駕需要驗血嗎?

酒駕一般不需要驗血,酒精測量儀的測量結果,可作為酒駕證據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五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並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後提出異議的,不予採納。

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並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對酒後、吸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檢測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事實上,酒駕案件一般是不會對血液當中的酒精含量進行檢測的,如果酒精測量儀顯示每100毫升當中的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就可以按照酒駕處理,違法行為人對酒精測量儀的測量結果有異議的,才會進行血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