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戀愛期間怎麼處理經濟糾紛?
可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滿足以下條件法院就會立案: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經濟糾紛開庭後可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請回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三、經濟糾紛開庭後哪些事實無需舉證?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四、戀愛期間經濟糾紛的財產保全流程有哪些?
1、申請人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3、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雖然法律並沒有強行規定過戀愛期間怎麼處理經濟糾紛,但發生經濟糾紛後當事人選擇的處理方法一定不能逾越法律底線,一般的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能報警。提起民事訴訟後法院不會因為原被告是戀愛關係就不予立案,戀愛關係中男女方的經濟權都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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