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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第二個婚姻離婚可以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閲讀(2.78W)

一、重婚第二個婚姻離婚可以嗎?

重婚第二個婚姻離婚可以嗎?

重婚第二段婚姻離婚是無效的,因為重婚中的第二段婚姻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不存在離婚的説法,具體情況下只要符合結婚的要件的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重婚行為而定。

重婚第二段婚姻離婚是無效的,法律規定重婚自始無效,只有有效婚姻才能符合離婚的條件。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如果涉嫌重婚的情況,對於第二段的婚姻效力,當事人應該向法院申請認定婚姻無效,因為重婚屬於無效婚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出現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婚姻,可以認定為無效婚姻。

二、重婚罪的類型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

(1)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2)結婚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

(3)結婚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1)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及到重婚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涉及到起訴的具體程序也是需要提交有關證據來進行認定的,此時作為重婚案件的當事人的,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