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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證與夫妻共同財產在何種情形下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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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是夫妻結婚後購買且房款由雙方共同支付,這種情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動產權證與夫妻共同財產在何種情形下是共同財產?

不動產證上寫單獨所有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財產。若房屋是在結婚之前購買、且支付了房屋的全款,在房產證上只有房屋購買人名字的情形下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結婚後購買,房款由男女雙方共同支付,此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空間上佔有固定位置,移動後會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脱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不動產權屬證書儘管具有這樣的證明作用,但其證明力來源於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因此,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是,完成不動產物權公示的是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以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無論是資產還是負債,作為家庭的財務項目都要區分是個人還是夫妻雙方共同佔有的名義和實質。對於婚前還是婚後財產,雙方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做一個約定,這樣後續遇到糾紛和爭議時會有一個依據和參考,總之夫妻雙方應對資產和負債作合理和必要意義上的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