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出軌孩子的撫養權應該給哪方
女方出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意見。
但是在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二、孩子的撫養費,對方應該給多少
孩子的撫養費,對方應該給付的數額,應當具體分析:
1.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數額,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
2.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予以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第一點的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第一點比例。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情形有: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要承擔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應該歸哪方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具體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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